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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黑老大” 岳宁被判处死缓
作者:咸阳公安 文章来源:咸阳公安 点击数:366 更新时间:2010-3-16 17:40:3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月11日对岳宁等3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黑老大”岳宁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容留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七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勇、曾令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贾克鸿、石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扬子江酒店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侨力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
        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多次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威胁解决纠纷,欺压群众,给一定范围内的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宁等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法院否定了检察机关对岳宁非法拘禁的指控。
       同时,法院认为,白宫夜总会潘红、张殊等6名推广经理和白金台DJ部主管刘双、保安主管邓涛因参与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李亚玲、曾涛、王萍等19人在组织卖淫中,均系按照岳宁的安排和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责,共同协助岳宁完成组织卖淫活动,并从组织卖淫中分享利益,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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